2005年11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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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能否弥补交通事故损害
李鸿光

  随着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车辆的连年递增,驾车族队伍不断扩大,在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因车祸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大幅度上升,导致大量诉讼案件的发生。以上海静安区法院为例,仅今年9月、10月两个月内,该院就审结了此类案件10起,其中既有车撞车、也有车撞人的纠纷。
  从这10起案件看,未按规定行走或无证驾驶助动车行驶,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俞某是从江苏来沪经营服装的个体户,他无证驾驶一辆助动车在道路上直行,因避让不及被一辆拐弯的小车撞倒身亡,造成了高达34万余元的赔偿。又如受害人徐某在陕西北路过马路时,却没走人行道斑马线,被驶过的车辆撞倒受伤,公安交警认定双方分别承担主次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往往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得到更多赔偿,案件诉诸法院后,受害人便把损失部分无限地扩大,甚至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经济赔偿要求。从这10起案件看,围绕赔偿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不切实际地提赔偿要求。在10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了过高的赔偿要求,未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额诉讼请求的占到了80%,甚至个别案件的受害人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超过了肇事者所承担的费用。如在起诉人张某诉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受理费为1735.89元,而肇事者却只承担1522.41元。又如王女士被肇事车辆撞倒,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获得6万余元的赔偿后,她自己最终还承担了近千元的案件受理费。
  2.10起案件均由交警部门先派员到现场,经实地勘验分清事故责任后,受到伤害者再起诉至法院。这其中,有80%的案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其余20%的案件是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度大,因案件赔偿范围广,既有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传统赔偿内容,还有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后续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涉及法院判决需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案件有4起,涉及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的案件有3起。赔偿范围广,使得案件调解难度增加,导致10起案件均采用了判决形式结案。
  4.在判决这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其中绝大多数引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判决依据,其比例占到全部案件的70%;而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仅为1起,还有2起案件对上述三者均作了引用。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而《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依照司法原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有特别法的,应该引用特别法。而只有在没有特别法的条件下,才引用普通法作为判决依据。
  发生任何道路交通事故,对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不幸的。面对每年都在不断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外出行走的路人,都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安全交通意识。等到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再想通过法院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即便是获得了赔偿,也已经换不回健康和生命了。